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簡素華 特別代理人 簡碩政 被告 洪德興
黃堂秋 三福 煤氣行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陳哲被告 邱英文
方景亮 簡宏保 林弘敏 林弘己 蘇衍禎 劉復應 蔡年豐 吳方琴 上列被告洪德興、黃堂秋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楊捷羽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