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立荃 代理人 涂勝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51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1月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異康股份有│彰化商業│105年6月30日│221,908元│ER0000000│││限公司楊│銀行敦化││││││建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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