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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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永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玫頡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玫頡發給支付命令,經核本件聲請,認有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之必要,以供本院審核債務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經本院前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通知債權人應於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文件,該通知於同年11月13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本院亦查無債務人吳玫頡現住所係位於本院轄區之相關資料,則依首揭說明,債權人本件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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