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小 瑪莉 大舞台」壹台、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遙控器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即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在臺中市○○○路○○○號其配偶 歐一郎 所經營之公益彩券行內,擺設電子遊戲機「小瑪莉超級大舞台」一台,從事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嗣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六時四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前開電子遊戲機一台、機具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九十元及遙控器一個。
二、證據名稱:㈠、扣押筆錄一份、扣押物品目錄表一份、現場簡圖一份、現場照片二張。
㈡、電子遊戲機「小瑪莉超級大舞台」一台、機具內之現金一千八百九十元及遙控器一個。
㈢、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