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後備軍人,原住臺中縣○○鄉○○村○○路六九三之一號二樓,遷出上開處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臺中縣後備司令部所發指定應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前往臺中縣○○鄉○○路○段○○○號成功嶺營區報到之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
二、證據名稱:㈠、臺中縣後備司令部移送報告書一份、點閱召集令一份、臺中縣後
備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空戶無人(遷出未報)移送法辦年籍表一份。
㈡、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霧警動字第Z000000000號函一份、被告戶政資料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六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