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人丙○○被告乙○告訴人甲○○告訴人丁○○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分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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