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35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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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3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五О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事實如下:被告甲○○前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二九號科處罰金新台幣六萬元,緩刑二年,嗣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五四號駁回上訴確定,現仍在緩刑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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