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建上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建上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易字第33號附帶上訴人 李岑林 附帶被上訴人 安淑秀 訴訟代理人 羅淑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4萬1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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