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45號聲請人丙○○
號訴訟代理人甲○○
乙○○
弄8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司催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附表:98年度除字第3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年10月3日│21,852元│AA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