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1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出兩造及子女之戶籍謄本,逾期不繳或未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