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慧萍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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