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6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景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恩典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4,
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