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即 詹文馨       信箱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6日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更正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異議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
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書
狀,補正聲請人黃健治之簽名或蓋章。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
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
,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
第3項固定有明文。惟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記載,且經通知未為補正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則為民
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6年3月13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
「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
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書狀,未據聲請
人簽名或蓋章,與上揭規定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簽名或
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或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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