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之結婚證書、被告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被告居民身分証及被告來台旅行証。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