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七二號
被告乙○○原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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