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八八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二十四萬八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恐嚇取財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甲○○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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