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七二一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五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MDMA藥丸玖顆(毛重叁點陸公克)、愷他命(ketamine,又稱K他命)膠囊伍顆(毛重壹點伍公克)、粉末貳瓶(毛重叁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毒品扣案之MDMA藥丸九顆(毛重三點六公克)、愷他命(ketamine,又稱K他命)膠囊五顆(毛重一點五公克)、粉末二瓶(毛重三點九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藥丸九顆(毛重三點六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而、愷他命(ketamine,又稱K他命)膠囊五顆(毛重一點五公克)、粉末二瓶(毛重三點九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三級毒品,該條例雖無處罰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規定,惟依同條例規定,凡製造、販賣、運輸、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級毒品,均有處罰之明文,足證第三級毒品仍屬違禁物,僅以單純持有此類毒品,可罰性較低,依比例原則,予以除罪化(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一二一號判決可資參照),是亦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