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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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96號上訴人 林錦堂
邱全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麗娟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洪碧雀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謝安青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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