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45號原告文百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美琴 原告總禾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國煜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文百昌有限公司、總禾興業有限公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叁仟陸佰肆拾柒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壹仟叁佰肆拾肆萬陸仟肆佰貳拾伍元,分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拾叁萬叁仟零貳拾肆元及壹拾叁萬零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