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 何長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大喜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慰撫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公開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應徵裁判費壹萬叁仟柒佰玖拾元(算式:10,790+3,000=13,7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