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76號上訴人 陳清元
陳錦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第七十七期安西自辦市地重劃會間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776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0,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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