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633號債權人 蕭妤玹 債務人 侯俊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俊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侯俊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祥君 診所」設立登記資料(需有負責人姓名)。
三、以書狀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同時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民國102年4月26日」兩種記載)?資遣費及違約賠償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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