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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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556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溫梅枝 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