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小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91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陳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巷○號12樓,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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