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秩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聲字第8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異 議 人  郭益嘉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所為之處分(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000000000
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郭益嘉(下稱異
議人)於民國108年7月20日在臺北市○○區○○○路○段
○號2樓所參加之德州撲克錦標賽係店家提供會員「免費參
加」之賽事,比賽獎金由店家提供,所參與的玩家並未因比
賽出局而有任何財物損失,並非賭博。當日店內另舉辦的德
州撲克奪點賽事,玩家於遊戲過程中所獲得的點數不可換回
現金,只可回存店家供下次遊玩或是兌換店內飲料,點數只
是暫時供玩家娛樂之用,亦非賭博行為。另德州撲克實際上
是具有高度技術的益智牌類遊戲,並非純粹以運氣決定勝負
、一翻兩瞪眼的賭博行為,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
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
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異議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原處分機關
以前開處分書處罰後,未經原處分機關向本院提起聲明異議
,而係於108年7月30日提出行政聲明異議狀逕向本院聲明
異議,此有已蓋本院收狀章戳之行政聲明異議狀在卷可查,
異議人所提起本件聲明異議已違上開法定程式,致無從審查
送達程序是否合法、所聲明異議是否逾聲明異議期間等要件
,況異議人於108年7月21日亦已捨棄聲明異議(抗告),
此有捨棄聲明異議書1紙存卷可查,故本件聲明異議其法定
程式尚有未合,異議人異議權業已喪失,其前揭聲明異議自
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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