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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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小字第91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宋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里○○街○○○號2樓,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本件屬小額事件,依
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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