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75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仁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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