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72號原告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黃廷維 律師被告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猪狩茂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歐德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9年1月29日分別簽訂「神話世界」、「亂世無雙」、「奪寶」、「Arcadiasaga」等4份線上遊戲之英文軟體授權合約,合作推定該等遊戲上市,嗣雙方於99年11月24日協議終止上開系爭合約書之契約效力,有同日簽訂之協議書,該協議書內容約定被告應於99年12月31日前,將原告原支付之權利金157,969.42美元歸還,惟被告尚餘127,969.42美元未歸還,屢經原告催告均未置理,爰訴請被告給付該款及遲延利息等語。被告則主張兩造就本件爭議訂有書面仲裁協議等語。
二、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3年12月24日依被告之抗辯,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20日內,依兩造簽訂「神話世界」、「亂世無雙」、「奪寶」、「Arcadiasaga」等4份線上遊戲之英文軟體授權合約第23條約定提付新加坡仲裁並向本院陳報,原告已於同年12月27日收受前開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原告至遲應於104年1月16日將本件提付仲裁並向本院陳報,惟原告迄未向本院陳報已將本件提付仲裁,依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訴訟。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並依仲裁法第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瓊滿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