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446號
原 告 盼達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慶全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 律師
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格印刷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叁拾伍萬玖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叁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叁仟叁佰陸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