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445號
原 告 鄒壽生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之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聲明第一項確認國民住宅租賃權存在之起迄期間為何。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13房屋之交易價額為
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