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31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張釗深
被   告  林宸宇  原住臺中市○區○○里○○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其中新臺幣柒萬
玖仟肆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
四年十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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