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店秩易字第2號
聲請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處罰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處罰人逾其不繳納罰緩,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簡志明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台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
理由
一、被處罰人簡志明曾因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
而有危害安全之虞,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
留,經核認為正當,易以拘留如主文所示。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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