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十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莊秋燕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