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六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一七七三號)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徙刑拾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徙刑肆月;又因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徙刑參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徙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徙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