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六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一七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亦不因其前判決係由軍法機關抑係普通法院審判而有差異,如違上開規定而為聲請時,法院應從程序上駁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九號判決、四十一年台抗字第十號判例、八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二九八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復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軍管區司令部台中師管區司令部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遞奪公權一年確定。該二罪之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軍管區司令部台中師管區司令部,依首揭說明,其應執行之刑,應由軍管區司令部台中師管區司令部裁定(如受刑人已不具備現役軍人身分,則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聲請人逕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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