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丁○○
丙○○辛○○乙○○戊○○辰○○卯○○○己○○兼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住台原告壬○○住台
寅○○住台癸○○住台丑○○住台兼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住台被告甲○原住
已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台中縣○○鄉○○○段○○○○號土地三七五租約不存在;其陳述略稱:原告所有上開土地自八七水災後,即由原告復耕迄今,並未與被告訂立三七五租約等語。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而本件係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始繫屬本院,是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依前開規定,本件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文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