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六號
上訴人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後又擴張訴之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伍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柒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陸佰叁拾柒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柒仟貳佰肆拾貳元,尚欠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清鈞~B法官張瑞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