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10號抗告人 吳智偉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05年度司票字第19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又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95條之規定;次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票據債務人如主張本票未經執票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此亦屬執票人得否行使追索權之實體問題,仍應由票據債務人另訴解決(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93年度台抗字第83號裁定意旨可憑)。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簡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到期日後為付款提示,竟未獲付款,抗告人尚積欠新台幣581萬7752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1%計算之利息,為此,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意旨則以:姑不論系爭本票是否為伊所簽發,倘確有系爭本票存在,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規定,相對人應先向伊提示請求付款未果再為本票裁定始為合法,相對人卻未為之,與法未合,原裁定未察,竟裁定准許,顯有未洽,為此,依法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相對人之聲請駁回等語。
四、經查:
(一)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均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業經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闡釋甚明,是以,法院辦理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許向本票發票人強制執行事件,僅審查本票形式上要件是否具備,無庸亦無從審究本票原因關係債權是否存在、票據是否經偽造、變造等實體事項,準此,原裁定審酌系爭本票已具備本票應記載事項,相對人復提出系爭本票、授權書影本及原本為證,形式上審查後裁定許可強制執行,於法尚無不合。
(二)系爭本票係屬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依首揭說明,相對人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抗告人對此如有爭執,即應負舉證責任。雖抗告人主張104年12月31日伊未看診於家中休息,所在社區管理中心無任何相對人到訪之訪客紀錄,亦未接獲相對人來電,105年1月1日至3日為國定假日,伊亦未與相對人見面或聯繫,同年月4日至
6日伊在庭軒牙醫診所工作看診,並提出105年1月4日至6日之牙醫診所全民健保就醫日報表為佐(本院卷第16至19頁),然前開證據僅可證明抗告人於105年1月4日至6日有至牙醫診所上班之紀錄,並無法佐證抗告人前開抗辯俱為真實,亦無從遽認相對人從未於104年12月31日到期日起至105年1月6日向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以為付款提示,何況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未依法提示系爭本票,核屬相對人得否行使追索權之實體問題,依前開說明,應以訴訟程序解決以資救濟,顯非本票裁定之非訟程序及抗告程序所得審究。至抗告人抗辯伊可能未簽發系爭本票,不知何以尚積欠相對人票款云云,亦屬票據債務存否之實體事項,依前開說明,仍應另以訴訟程序解決,要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三)從而,原裁定就系爭本票形式上審查後裁定許可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抗告人以前開情詞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系爭本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受款人│票面金額│├───┼──────┼───────┼───────┼───────┤│吳智偉│103年1月3日│104年12月31日│台新國際商業銀│新台幣648萬元│││││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