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埔交簡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埔交簡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埔交簡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明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部分,被告蔡明哲飲用酒類之名稱及數量為「
鹿茸酒1瓶」,及被告酒測時間為「民國103年7月20日9時22分許」。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部分,被告蔡明哲固於警詢中辯稱:伊
晚上有經常喝酒,酒後駕車對伊今天早上操控車輛沒有影響等語(參見警卷第5頁)。惟查,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已明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構成犯罪,是否達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並非所問。被告既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前揭時、地飲用鹿茸酒1瓶後,仍於翌日酒精未退之情形下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即已該當前開法律構成要件,被告所辯,並不足以據為有利之認定。
二、本院審酌被告:⑴前於102年間,即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51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2年8月20日起至103年8月19日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本院卷、偵查卷內可憑,其對酒醉駕車行為之危害及將涉刑責等情,應知之甚明,竟仍不知謹慎悔改,於上揭緩起訴期間內,又於飲用酒類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並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⑵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⑶且其犯後客觀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543號被告蔡明哲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魚池鄉○○村○○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明哲前於民國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51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2年8月20日起至103年8月19日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緩起訴期間內之103年7月29日22時許,在南投縣魚池鄉○○村○○巷0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猶仍於翌
(30)日9時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翌(30)日9時15分許,行○○里鎮○○路○○○○號前,為警攔檢稽查,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明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檢察官王元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