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48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希聖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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