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154號
原 告 王家麟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 律師
林筠傑 律師
被 告 林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並主張如下:
㈠緣被告因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6樓之
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下稱系爭房屋)被多家銀行查封,被
告乃與原告之業務人員接觸,希望能透過原告資金整合規劃
之能力及資源來解決燃眉之急。經多次的討論後,雙方初步
合意用不動產買賣租賃之方式,即由原告替被告尋找金主,
將被告之債務整合由金主承擔,並將被告所有之系爭房屋過
戶給金主,再由金主將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使用,嗣待被告
信用回復後,再由被告將房屋買回,以使被告能取得1,500
萬元的資金來解決資金窘迫之困難,雙方並簽立租賃規劃委
託書(下稱系爭委託書)及約定原告之報酬為30萬元。
㈡原告隨即安排有資力之訴外人 蕭信義 與被告同至新北市○○
區○○路○○號之民間公證人辦公室討論,討論過程中訴外人
蕭信義與被告決定改以投資方式進行,即系爭房屋之貸款約
1,250萬元,先由訴外人蕭信義提供350萬元予被告作為解除
查封及週轉之用,再將系爭房屋交由房屋仲介出售,出售所
得由被告與訴外人蕭信義以六四比例拆分,被告與訴外人蕭
信義隨即擬定合約並簽約(下稱系爭協議書)。被告與訴外
人蕭信義簽訂系爭協議書後,隨即對原告表示既然規劃有變
,那原本談定給付之報酬30萬元應該調降,訴外人蕭信義也
替被告幫腔表示30萬元太高應該降點,原告乃向被告表示如
果調降為20萬元並於系爭房屋撤封後給付是否可以接受,被
告聞言隨即表示同意,而雙方基於信賴,爰不另立新約,由
被告直接在原所簽訂之系爭委託書上報酬部分直接劃除「參
拾萬」等字、寫上「貳拾萬」等字、並在「貳拾萬」等字上
蓋被告之印章。
㈢孰料,訴外人蕭信義已依約進行,系爭房屋解除查封後,被
告竟拒絕給付約定好之20萬元報酬,經原告多次催討皆遭無
理拒絕,為此,爰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約定
之20萬元報酬。
二、被告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如下:
對於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委託書後,原告帶被告前往民間
公證人辦公室並介紹訴外人蕭信義給被告認識,及被告與蕭
信義另外簽訂系爭協議書等事實不爭執,且被告與蕭信義另
外達成協議後,雖有於民間公證人辦公室與原告討論將系爭
委託書原訂報酬修正為20萬元,並由被告當場將系爭委託書
上之30萬元改成20萬元,但離開民間公證人辦公室後,被告
覺得原告並未完成系爭委託書原約定內容,仍請求20萬元報
酬亦屬過高,被告有要跟原告協調降低金額,但沒有結論等
語。
三、兩造不爭執簽訂系爭委託書及其後於民間公證人辦公室,因
被告與訴外人蕭信義另行協議其他方案並簽訂系爭協議書,
故兩造改而協議由被告給付20萬元與原告作為報酬並由被告
將系爭委託書上報酬由30萬元改為20萬元之事實,自堪信為
真實。則兩造系爭委託書之內容雖因被告與蕭信義另行協議
而無法依原約定內容履行,然兩造既已另行討論後約定以降
低報酬為20萬元之方式解決系爭委託書後續無法繼續履行應
如何處理之困境,自均有依變更後之約定履行之義務,嗣被
告欲再行降低報酬數額,即應與原告協商後取得原告之同意
,則被告既自陳就再次降低報酬部分兩造並無共識,則被告
即應依前開變更後之約定給付20萬元與原告,是原告主張依
兩造變更後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從而,原告本於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判決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