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15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154號
原   告  王家麟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 律師
       林筠傑 律師
被   告  林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並主張如下:
㈠緣被告因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6樓之
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下稱系爭房屋)被多家銀行查封,被
告乃與原告之業務人員接觸,希望能透過原告資金整合規劃
之能力及資源來解決燃眉之急。經多次的討論後,雙方初步
合意用不動產買賣租賃之方式,即由原告替被告尋找金主,
將被告之債務整合由金主承擔,並將被告所有之系爭房屋過
戶給金主,再由金主將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使用,嗣待被告
信用回復後,再由被告將房屋買回,以使被告能取得1,500
萬元的資金來解決資金窘迫之困難,雙方並簽立租賃規劃委
託書(下稱系爭委託書)及約定原告之報酬為30萬元。
㈡原告隨即安排有資力之訴外人 蕭信義 與被告同至新北市○○
區○○路○○號之民間公證人辦公室討論,討論過程中訴外人
蕭信義與被告決定改以投資方式進行,即系爭房屋之貸款約
1,250萬元,先由訴外人蕭信義提供350萬元予被告作為解除
查封及週轉之用,再將系爭房屋交由房屋仲介出售,出售所
得由被告與訴外人蕭信義以六四比例拆分,被告與訴外人蕭
信義隨即擬定合約並簽約(下稱系爭協議書)。被告與訴外
人蕭信義簽訂系爭協議書後,隨即對原告表示既然規劃有變
,那原本談定給付之報酬30萬元應該調降,訴外人蕭信義也
替被告幫腔表示30萬元太高應該降點,原告乃向被告表示如
果調降為20萬元並於系爭房屋撤封後給付是否可以接受,被
告聞言隨即表示同意,而雙方基於信賴,爰不另立新約,由
被告直接在原所簽訂之系爭委託書上報酬部分直接劃除「參
拾萬」等字、寫上「貳拾萬」等字、並在「貳拾萬」等字上
蓋被告之印章。
㈢孰料,訴外人蕭信義已依約進行,系爭房屋解除查封後,被
告竟拒絕給付約定好之20萬元報酬,經原告多次催討皆遭無
理拒絕,為此,爰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約定
之20萬元報酬。
二、被告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如下:
對於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委託書後,原告帶被告前往民間
公證人辦公室並介紹訴外人蕭信義給被告認識,及被告與蕭
信義另外簽訂系爭協議書等事實不爭執,且被告與蕭信義另
外達成協議後,雖有於民間公證人辦公室與原告討論將系爭
委託書原訂報酬修正為20萬元,並由被告當場將系爭委託書
上之30萬元改成20萬元,但離開民間公證人辦公室後,被告
覺得原告並未完成系爭委託書原約定內容,仍請求20萬元報
酬亦屬過高,被告有要跟原告協調降低金額,但沒有結論等
語。
三、兩造不爭執簽訂系爭委託書及其後於民間公證人辦公室,因
被告與訴外人蕭信義另行協議其他方案並簽訂系爭協議書,
故兩造改而協議由被告給付20萬元與原告作為報酬並由被告
將系爭委託書上報酬由30萬元改為20萬元之事實,自堪信為
真實。則兩造系爭委託書之內容雖因被告與蕭信義另行協議
而無法依原約定內容履行,然兩造既已另行討論後約定以降
低報酬為20萬元之方式解決系爭委託書後續無法繼續履行應
如何處理之困境,自均有依變更後之約定履行之義務,嗣被
告欲再行降低報酬數額,即應與原告協商後取得原告之同意
,則被告既自陳就再次降低報酬部分兩造並無共識,則被告
即應依前開變更後之約定給付20萬元與原告,是原告主張依
兩造變更後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從而,原告本於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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