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2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1285號
  原   告 康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賢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被   告 信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庭楙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1285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5月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549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9,549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與原告前手就起訴狀所示複印機成立租賃契約,原告於
2016年6月1日取得本件出租人權利,但被告尚欠2018年1
月至12月租金及超印費用新台幣39,549元,計算方式如本院
卷第7頁。經查原告主張已經提出本件合約及電子發票為證
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並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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