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他字第7號
聲 請 人 顏志安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
相 對 人 駿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璧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107年度板勞簡字第85號)
,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由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9日以107年度板救字第53號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本件嗣經本院以107年度板勞簡字第85號判
決聲請人全部勝訴,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
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
費用額,即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2320元
。依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