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7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72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雄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5年5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陳明雄清償借款,惟
查,被告陳明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已
於100年6月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閔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