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659號
原 告 林裕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洲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仟陸佰捌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捌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拾伍萬玖仟柒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