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整字第1號
聲請人世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峯山 代理人 黃冠豪 律師
鄭惠蓉 律師 黃韻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重整之裁定期間,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日起延長三十日。
理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後,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120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120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30日。但以2次為限」,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4年3月4日收受本件重整之聲請後,已分別函請經濟部、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財政部金融局徵詢關於聲請人公司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茲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聲請人所提相關資料尚有不足,未能具體表示聲請人應否重整之意見,上開120日之期間已於94年7月3日屆滿,自有裁定予以延長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