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5年度執聲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司法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4年度金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常業詐欺)及有期徒刑5月(公司法),其中常業詐欺部分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公司法部分則於民國95年3月9日確定,因受刑人所犯公司法部分係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受宣告之刑未逾有期徒刑6月,惟並無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聲請裁定其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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