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謝焸臺」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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