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09號聲請人集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故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七三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七三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鍾佩芳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附表:95年度除字第3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新臺幣)│號碼│├─┼──────┼──────┼───┼─────┼────┤│1│明新科技大學│台灣中小企業│94年10│150,000元│0000000│││ 王廣生 │銀行新竹分行│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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