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83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5月11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新竹市香山戶政事務所95年7月7日函所附除戶謄本各乙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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